匈牙利青年李天宇在中国:读万卷书,行万里路
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。原告陈女士基于江某关于“收取诚意金”的意思表示,将5000元以“诚意金”的名义最终交付给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。在该公司与业主谈成价格后,江某告知陈女士“5000元已作为定金转给业主”,但事实上江某并未将5000元支付给业主。原告得知该情况,立即要求江某退还5000元,即陈女士不同意将“诚意金”转为“定金”,且双方在前期没有关于“议价成功,即诚意金转化为定金”的明确约定,故案涉5000元应属一般意义上的“诚意金”,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。